南钢股份(600282)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徐林在4月19日举办的2019(第三届)中国钢铁产业期货大会中表示,当前,钢铁行业发展进入期现融合新时代。
徐林指出,传统的钢铁企业经营有几大痛点,进行风险对冲很有必要。其中包括企业竞争逐渐转向产业链整合、产业链金融化的竞争;产业链利益分配存在零和博弈;传统采购、定价模式易出现负向剪刀差;利润状况呈现周期性波动态势;对宏观经济政策高度敏感、原燃料价格波动剧烈和订单、库存有单边敞口中国机械网okmao.com。
徐林指出,钢铁企业通过利用衍生品工具对冲市场风险,可以平滑公司经营利润,稳定生产运营。
从南钢利用金融衍生品工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实践来看,徐林表示,套期保值使南钢化挑战为机遇,实现产融深度结合,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一是稳定生产经营,在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熨平企业的利润曲线,规避极端风险,为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提供保障。二是革新购销模式,为原燃料采购和钢材销售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销售上,锁价长单套保,让销售部门敢于接长单,提升客户粘性;采购上,建立虚拟库存、买入交割,丰富采购模式。三是降低财务成本,衍生品工具的杠杆属性减少对资金的占用,虚拟库存较实物库存节省物流、仓储等运营成本。四是构建战略优势,增强钢企在产业链中的主动性,打破传统现货经营模式的限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省委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部署要求,全面辨识并有效防范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严格落实钢铁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能力,全面排查治理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现煤气等重点环节的有效管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治理范围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三、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针对涉煤气等危险作业,未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许可程序,未规范填写作业许可票证,未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未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5.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管道隔断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6.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分为4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及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形势,结合本地区(四川省)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要督促各相关企业召开动员会,对专项治理进行部署,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工作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参加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动员会议。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将本市(州)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至7月底)
有关企业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要分析产生隐患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要查清隐患产生责任人,落实惩戒措施。有关企业要在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专项治理自查自改情况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有关钢铁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要求企业作出在自查中未发现的说明,并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督促隐患按时整改完毕。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
应急管理厅将在10月至11月组织专家对全省各有关市(州)涉及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具体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将在9月底前下发。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开展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有关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部署,突出对重点环节、部位的安全管控措施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定方案,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好各阶段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方案,防止走过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跟踪,确保工作进度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排查整治效果的跟踪,定期进行督导、调度,组织各企业间学习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差、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对点帮扶,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法,推动企业落实
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对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专项治理结束未通过验收的企业,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要充分运用标准化降级摘牌、“黑名单”管理等手段,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予以惩戒。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管理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有关要求,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管理水平。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
各地要对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逐级上报。每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市(州)要将本地区阶段情况报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
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巩固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较大煤气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省(河北省,下同)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纳入治理范围。专项治理的核心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关键是推动企业深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通过排查治理煤气环节的事故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施装备升级改造,提升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设施本质化安全水平,努力构建煤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5.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6.未针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涉煤气安全生产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未将涉煤气的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
7.对检查发现的煤气环节事故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6.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敷设、防腐不符合标准要求。
7.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足40米。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为2019年4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4月底前)。各钢铁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深入分析煤气安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或工作台帐,明确专项治理的任务分工、时间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方案制定与实施的督促检查。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至7月)。各钢铁企业对照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开展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留死角盲区,并建立专门的排查整改台帐。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各企业也可结合三年专项整治方案,以煤气系统“安全管理排查诊断”的形式开展自查工作。请各钢铁企业于7月15日前,将本单位煤气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各市应急管理局于7月底前,将本地所有钢铁企业工作总结电子版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执法,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到位。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省应急管理厅将组织对全省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请各市应急管理局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企业自主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广大职工对煤气危害的认识,增强职工对煤气风险的辨识管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煤气事故发生。要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进行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和较大安全风险、涉煤气作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排查治理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坚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提请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钢铁企业,将本次专项治理与冶金行业三年专项整治、“双控”机制和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能源隔离上锁,完善在线监控监测,提高煤气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实施“岗位作业标准化”工程,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