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目,及时办理保费缴纳、理赔、事故全程跟踪涉及的有关事宜。
2、供应商应为采购单位开通 VIP“绿色办事通道”,当遇到重大紧急赔偿事件时,供应商可提供紧急到场、优先处理、快速理赔等 VIP 服务。
3、保险事故办结后要及时将结案信息及手续送交采购单位对接人员。
4、按照每人每年缴纳保费,随时增加人员随时参保,不得拖延。
二、保险内容包含:雇主责任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附加残疾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B)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赔偿比例表调整如下:
| 残疾程度 | 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
|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 二级伤残 | 90% |
| 三级伤残 | 80% |
| 四级伤残 | 70% |
| 五级伤残 | 60% |
| 六级伤残 | 50% |
| 七级伤残 | 40% |
| 八级伤残 | 30% |
| 九级伤残 | 20% |
| 十级伤残 | 10% |
保障项目: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0000元;
医疗费用责任,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率:10.00%,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
按照《责任保险附加残疾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B)》:
保障项目:人身伤亡比例调整责任,保险金额:¥200000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0000元;
误工补助每天¥100元,每年累计赔付180天,单次累计赔偿天数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