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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全面启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两部门:3月1日起免征进出口港口建设费
2020年03月16日    阅读量:13385     新闻来源:中国机械网 okmao.com    |  投稿

  近日,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自然资源部表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将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中国机械网okmao.com。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明确时序安排和管理措施;建设能源资源基地,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原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经报国务院同意,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启动全国、省、市县各级规划的编制。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把握规划编制重点


  (一)明确各级规划定位。全国规划突出国家战略意图和政策导向作用,着力解决资源安全保障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战略性矿产规划管控,强化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为各级规划落实国家战略提供遵循。省级规划突出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全国规划的目标任务,体现地区特色,对省域范围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作出全面部署,协调解决资源安全保障、资源配置、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保护、管理改革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地方矿业发展。市县规划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具体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


  (二)强化资源安全保障。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提出保证资源充足、稳定、可持续供应的路径与举措。结合资源供需特点,从找矿增储、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资源配置、节约利用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提升政策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力度,加强矿业国际合作,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多元保障体系。


  (三)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明确时序安排和管理措施。建设能源资源基地,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明确管控要求,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划,引导矿业权投放,优化资源配置。


  (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科技创新,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提升矿业集中度。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资源有效保护、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


  (五)加快矿业绿色发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研究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矿地融合发展,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加强矿区生态保护,推动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有机衔接,健全矿区生态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明确规划报批程序


  (一)全国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2020年6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草案。2020年12月底前,完善规划文本,组织规划论证。2021年3月底前,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省级规划与全国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草案报部论证衔接。2021年6月底前,在与全国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部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市县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市县级规划编制范围和编制进度具体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原则上有矿业活动的市县都要编制规划。2021年10月底前,市县级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四)同步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应同步进行、同步完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规划数据库的质量检查,汇交省级统一数据库到部。部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标准,明确质量检查细则,原则上规划数据库与文本应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四、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意义,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规划编制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要将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工作目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点任务,规划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要及时向部反馈。


  (二)构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和商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共同做好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相关成果应用和转化。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储量分类最新成果,做好资源状况分析等基础研究。充分运用前期专题研究成果,加强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在矿产资源领域提出的战略安排、空间治理对接,做好规划主要指标、空间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实施举措的论证。


  (四)做好经费和技术保障。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申请落实。相关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能力、以往业绩和信誉、承担过同类规划编制等,依法择优选择。部将制定省级和市县级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指导各省(区、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人员的素质,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11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称: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原公告如下:


  海征稽〔2020〕46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精神,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一)减免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二)减免时点。


  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二、征管工作实施要求


  (一)海事管理机构关于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管理流程不变。办理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时,缴费人应按《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报送货物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稽核手续。


  (二)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在第一装船港即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在第一装船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在第一装船港不能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应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在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转运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在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第一转运港不能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应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在其他转运港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时,再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并在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上述退费,由缴费人或其代理人向原征收机构提供出口国外的货物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费申请。


  (三)国外进口货物办理清关手续后,在国内水转水运输时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应按照水转水运输货物征收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报备手续。


  (四)保税货物属于免征货物,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贸易货物时,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保税货物的征管流程维持不变,海事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保税货物的核销报备工作。


  (五)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缴费人或其代理人向申报缴费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退费,海事管理机构依退费程序核准后,分别从开设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中的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服务,主动与缴费人或其代理人沟通,商定退费方式,尽快办理相关退费事宜。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核实应退的港口建设费金额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金额,及时恢复正常缴库工作。


  (六)应免收港口建设费但已kai票未收费的,由kai票的海事管理机构(或委托代收单位)作废该票据,在海事规费征稽协同管理平台中将舱单返回至待缴费状态,后期系统将统一进行批处理。


  (七)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海事规费征稽协同管理平台查询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申报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货物进出港口效率。


  (八)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不按规定申报或不申报情形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稳外贸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直属海事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减免征事项,不得变相继续收费,也不得扩大减免征范围。同时,各直属海事局应做好免征货物的港口建设费信息申报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掌握减免征政策效应。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宣传,以多种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辖区内义务缴费人及相关港航企业,要将国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航运业复产复工、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利民措施宣贯到位。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及时协调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做好政策宣贯、软件升级等相关工作,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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