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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按日计罚”,这家涂装公司因何遭受88万罚款?
2019年07月30日    阅读量:17227     新闻来源:水漆助手    |  投稿

时间追溯到2018年3月8日,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主要从事电镀和表面处理生产业务的某涂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车间使用有机溶剂进行金属表面涂装作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现象,未设置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装置。


几天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然而到了3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三车间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使用有机溶剂进行金属表面涂装,仍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涂料在线coatingol.com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8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怎么规定的吧。

根据第四十五条提及内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而据第一百零八条内容则提到,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我们再看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又是怎么阐述的。

其中第六十六条内容提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近日,我方平台加大对一线城市的VOCs污染防治等有关事件的跟进和报道,目的在于唤起其它地方企业对此的“觉醒”——不要以为政策只会在那些相对实现了高速城市发展,商业环境成熟,具有高度绿色城市发展人文情怀的一线城市落地执行,国家关注大气整治的决心并不会改变,力度也不会减轻,持续的规划将会有序进行下去。

因此,笔者相信此乃属于国家针对整体范围的统一战略步调,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未来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将更为严苛,自上而下的贯彻进程,将会提醒一大批不符合环保法规的企业主动求变,实现“自我救赎”。同时,以水性涂料为首的符合绿色安全发展基调的企业,将会带出实现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的最强主旋律!


标签:行业资讯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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